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

一、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残保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其中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的,应与派遣单位以签订协议方式明确将残疾人数计入本单位,派遣单位不得重复计算。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税〔2016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91号)

三、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何缴纳残保金?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30日前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用人单位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

四、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何缴纳残保金?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直接在税务部门金税三期系统网上申报缴纳残保金。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

五、残保金如何计算?

需要缴纳的残保金计算方式:某年度残保金缴纳额=(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该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该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例如:A企业,2021年度在职员工人数为100人,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1人,企业职工年度平均工资为10万元,则残保金年应缴纳额为:(100×1.5%-1)×10=5万元。

六、关于残保金征收还有哪些政策?

1.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2.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全区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3.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4.允许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的企业申请减免当年残保金。

政策依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税〔2016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桂政发〔201723号)

七、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可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比例达到25%以上(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达10人以上(含10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